成立《世界遺產》的目的?


世界上不少自然景觀及文物古蹟,經過年月洗禮和人文活動的影響,正陷於被破壞及消失的危機。為確保這些極富價值的遺產留存下來,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1972年通過《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》,以及成立《世界遺產名錄》,呼籲各國關注其本國具意義和有價值的文化及自然財富,並申報列入世界遺產。換言之,保育和保存工作不再是由遺產國家獨力承擔,而是人類共同的責任。



 

© 玄陵世界遺產基金會版權所有
免責條款